2018年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特教本科学历教育项目
2018年度“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人员特教本科学历教育”项目
(一)项目预算金额:29万元。
(二)实施单位: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项目联系人:刘奕,联系电话:(010)65548838。
(三)项目内容:与华东师范大学合作,通过集中面授与网络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特殊教育专业的学历教育,为福利机构培养具有本科学历的特殊教育专业人才,以提升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工作专业化水平。
(四)项目受益对象: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
(五)资金使用方向:学员学费和学校班级管理费。
(六)项目周期:1年。
(七)项目完成情况及实际效果:2018年资助39名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参加本项目。项目学员利用所学专业知识,在工作中学以致用,为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服务,且已逐渐成为福利机构特教工作中的骨干力量,发挥了业务引领和骨干作用。
(八)项目管理办法和接受督查情况:严格依照国家财经法规,全面从严管理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确保每一笔资金支出的合规性与合理性。制定了《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彩票公益金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彩票公益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使用,加强项目管理,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民办发〔2018〕8号)《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民政部项目立项和评审办法》(民办发〔2018〕8号)《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民办发〔2018〕8号)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部核定、民政部负责分配、中心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儿童福利相关业务的社会公益类项目。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福利彩票发行宗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度,归口管理、各负其责。
第四条 财务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申请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核算、项目结项、项目绩效综合评估和预算监督执行等职责。
第五条 项目执行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预算执行。主要包括:承担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评价项目绩效,宣传项目效果,建立健全本部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职责。
第六条 项目执行部门应当依据中心承担的相关儿童福利工作,有计划地开展项目立项及论证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财务部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福利彩票发行宗旨以及公益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属于民政部委托中心承担的儿童福利相关工作范围;
(三)以直接服务于受益对象的项目为主,主要围绕服务类和培训类进行设计,其中培训仅限于以下项目:一是受专业局限省内培训对象少于100人的项目;二是新增业务示范性培训,此类培训应当形成授课方案、培训教材和师资队伍等成果,具有可复制性,每类培训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合理可行的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规的经费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不存在重大社会风险。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述;
(二)项目申报书;
(三)项目立项依据、实施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支出明细表;
(五)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六)预算支出安排(按月度);
(七)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项目概述包括项目内容、实施单位、项目成效、预期目标等内容。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承担人员安排、项目工期、项目进度规划、项目资金支出计划等内容。项目资金支出计划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遵循民政部有关司局统一规定的格式。
如遇国家彩票公益金相关报送要求调整,按调整后要求准备、报送申报材料。
第九条 项目执行部门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由财务部汇总、审核、统筹并上报主任办公会研究。主任办公会通过后报部有关司局按程序审批。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一经批复,中心不得自行调整。如中心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等情况确实需要调整计划的,项目执行部门应当向财务部提交项目实施调整计划,经审核后报主任办公会讨论,待办公会同意后报部有关司局按规定程序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部门不得将项目分包、转包。对于需要委托地方具体执行或需要与其他单位合作执行的项目,项目执行部门应当根据《合同法》及中心合同审批规定,定期与项目受托或合作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履行时间和地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日期等。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采取先申请后结算的方式。项目执行部门在申请项目资金时,单笔金额超过1000元的,应当向财务部提交书面项目资金申请计划。需要购置资产的,同时附上资产购置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资金支出计划以及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项目。
差旅费、会议费按照国家有关开支标准执行;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民政部有关政府采购规定、《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培训班授课专家学者的劳务费及研讨会专家咨询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民政部相关标准和要求发放。劳务、咨询等费用的领取人应与实际劳务、咨询提供人一致。
项目支出涉及招投标的,项目执行部门应制定符合招投标规定的采购计划,并在履行审批程序后,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民政部有关招投标规定、《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采购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出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在批准的项目期限内完成。大额支出应附相应购货明细、验收单据等资料。
第十五条 财务部和项目执行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中心财务、资产及报销规定以及批复的项目预算支出资金,做到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讲求绩效,严禁账外存放、虚报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不得用于:
(一)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二)中心的基本支出;
(三)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活动;
(五)对外投资、出借、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以及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六)不符合规定用途、超过规定标准或项目无关人员的支出。
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及时将项目资金支出入账。项目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当及时履行验收手续,纳入中心的相应账簿,按照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部于每季度末向中心主任办公会通报所有正在执行的项目进度,并对项目执行未达计划的项目执行部门给予提示并督促改进。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执行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向财务部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相关材料。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实际绩效;
(四)其他相关材料。
财务部根据上述材料按照规定编报项目决算。
第十九条 中心不得留存项目结余资金。存在项目结余资金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中心审批程序后由财务部退还至原资金申请渠道。
第二十条 为强化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和项目执行合法合规性,必要时中心可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部门以项目执行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资料为依据,建立项目资料库,以确保项目运行资料完全、齐备。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情况将作为项目相关部门及人员年度考评以及项目科学规范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公益金使用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中心于每年6月底在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纪检监察及相关司局在对各项目进行检查和审计时,中心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据国家和中心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彩票公益金相关法规和政策调整,应及时按调整后的法规政策执行,并对本办法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颁布的《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